酒泉市体育总会章程
《酒泉市体育总会章程》已由市体育总会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
酒泉市体育总会
2018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酒泉市体育总会(简称酒泉体总)。
第二条 酒泉体总的性质是全市性、联合性、以单位会员为主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酒泉体总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和广大体育爱好者及热心于体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努力为发展全市的体育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酒泉体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酒泉体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酒泉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酒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酒泉体总办公地址:酒泉市东环北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酒泉体总的业务范围是:
(一) 指导全市各县区体育总会业务工作;
(二) 审查批准市级体育协会和行业体育协会,指导体育协会开展工作;
(三) 按照上级体育总会的安排,完成各阶段工作;
(四) 实施市体育局下达的任务和分配的工作;
(五) 指导群众体育活动,发展体育积极分子,培训体育骨干,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 协调组织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与省上、县市区相应的体育协会开展交流活动;
(七)挖掘体育自身潜力,开发体育市场,倡导体育消费,为实现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酒泉体总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酒泉体总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酒泉体总的章程;
(二) 有加入酒泉体总的意愿;
(三) 在本体育项目或本行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酒泉体总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酒泉体总的活动;
(三) 有权获得酒泉体总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酒泉体总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酒泉体总的决议;
(二) 维护酒泉体总合法权益;
(三) 完成酒泉体总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酒泉体总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酒泉体总。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酒泉体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常委;
(三) 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 确定工作方针、任务、计划;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酒泉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委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酒泉体总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委的职权是:
(一) 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三) 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六) 决定正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 领导体育总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酒泉体总设立常委会,常委会成员由委员大会中选举产生。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委员大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3。常委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对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须有2/3以上常务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可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酒泉体总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酒泉体总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酒泉体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酒泉体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酒泉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酒泉体总主席为酒泉体总法人代表,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酒泉体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委会;
(二) 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酒泉体总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它应当由主席处理的重要事项;
(五) 主席不在时,由酒泉体总副主席代理执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酒泉体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酒泉体总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赞助及其它市场开发收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酒泉体总经费必须用于酒泉体总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酒泉体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酒泉体总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审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酒泉体总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酒泉体总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酒泉体总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酒泉体总章程的修改,须经过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酒泉体总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酒泉体总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时,有常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酒泉体总终止协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酒泉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酒泉体总终止前,须在酒泉市体育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酒泉体总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酒泉体总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酒泉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18年2月12日酒泉市体育总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酒泉市体育总会常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