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体育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酒市体字〔2016〕45号 签发人:王红兰
酒泉市体育局2015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酒政办发电〔2016〕37号)要求,市体育局高度重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安排人员对2015年度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自查总结,现就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本报告由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酒泉市体育信息网”(http://www.lingdaizhijia.com)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酒泉市体育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4号;邮编:735000;电话(传真):0937-2635476;电子邮箱:jqstyj@163.com)。
二、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市体育局的信息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坚持便民利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公开主动及时、长期全面、应公开尽公开。
1.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情况。单位所有对外的公文信息形成了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亲自审的严格程序,并层层落实责任,各科室、县市区体育(局)中心、体校负责人提供信息公开资料,开通网上信息公开窗口,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体育局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并由专人负责网络操作。
2.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我局在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后,信息公开严格按照送审、复核、审定、公开程序执行。同时,建立了公开信箱(邮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促进了政务公开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操作。
3.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A.2015年市体育局产生的公文。其中:局党组文件25号、体育局文件275号,内容涵盖市体育各项工作,均在“酒泉市体育信息网”上公开。
B.市体育局因工作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市本级、七县(市、区)体育部门工作信息,全年共计245条,内容涵盖体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行政执法、工作调研、
体育彩票等方面,均在“酒泉市体育信息网”上公开和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传递,并积极向“酒泉电视台”“酒泉日报”“甘肃省体育局信息网”、“中国体育报”、“酒泉市体育局微信公众平台”等新闻媒体投送。
4.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按照实用、有效、便民的原则,一是及时更新完善市体育局政务公开栏,在办公区域内公示
体育信息内容;二是向省体育局和市委、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三是向各类人群印制和发送体育宣传资料;四是依托本局门户
网站“酒泉市体育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实施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五是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六是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平台,在各类体育比赛、群众活动场所进行政府体育政策宣传、信息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全年无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全年不存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信息收费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全年没有通过电话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受咨询,无关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投诉。无因政府信息公开而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责任科室缺乏工作主动性,具体管理公文和信息的人员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由于严格按照信息审核流程操作,层层批阅的时间长,部分信息时效性不能得到保证;三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需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工作的时事宣传报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市体育局安排1名工作人员兼职具体负责信息管理,做好文稿、电脑操作工作,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领导签审。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加强了硬软件建设,全年共投入1万元用于电脑和打印机维护、资料印制、公示栏制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本单位所产生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的对外公开。
三、2016年信息公开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深化公开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性;二是规范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流程,拓宽公开渠道;三是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对社会的关注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工作;四是加强专业知识和网络技术培训,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应该公开的信息不漏、不拖、不虚。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市体育局)
酒泉市体育局
2016年3月18号
酒泉市体育局 2016年3月18日印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酒泉市体育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条
291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条
2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件
2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275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16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次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次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篇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次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次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件
0
1.当面申请数
件
0
2.传真申请数
件
0
3.网络申请数
件
0
4.信函申请数
件
0
(二)申请办结数
件
0
1.按时办结数
件
0
2.延期办结数
件
0
(三)申请答复数
件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件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件
0
涉及商业秘密
件
0
涉及个人隐私
件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件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件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件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件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件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件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件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0
(三)其他情形数
件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件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件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0
(三)其他情形数
件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件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个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个
0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人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人
0
2.兼职人员数
人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次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次
2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2
单位负责人:王红兰 审核人:李英武 填报人:郭娟 联系电话:2635476 填报日期:2016年3月3日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
(描述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并对申请情况等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请重点对公众关注点以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作出说明,对其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免予公开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并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的申诉案件作相应的跟踪记录,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酒泉市体育局,2015年主动公开信息291条,其中本单位公文275条(含规范性文件2件)、工作信息16条,全部在“酒泉市体育信息网”公开。
二、2015年市体育局没有收到公开信息的申请,没有涉及新闻发布的内容,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没有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形。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